行动上网吃到饱用户使用严重超量被电信业者降速,已是台湾各大电信业者依照电信门号合约之上网公平使用条文采取的潜规则。过去被电信业者降速的行动数据魔人通常是向主管机关如消基会、NCC投诉,日前有用户向法院提告,结果被法院认证败诉收场。

为何向法院提告被电信业者不当降速会败诉呢? 以下作一说明与解析:

根据苹果日报报导,杨先生向台湾之星申办2支4G上网吃到饱门号,,月租费分别为388元、599元,3个月後遭业者以网路下载量过大为由大砍9成速率,杨不满业者当初标榜「不限速、不限流」,经先後向NCC及台中市消保官申诉,双方两度调解,台湾之星仅称可解约缴交违约金携码至其他电信业者。因此,怒向法院提告,主张台湾之星提供的服务为「不完全给付」,应赔偿他从2021年2月5日至同年12月4日止,已缴纳的10个月月租费之一半,合计是4935元。
法官根据台湾之星提供系统在2021年1月侦测杨先生的2支门号上网传输量分别达到1851GB、1742GB,法院确认双方合约对於网路使用大量传输及不合常理使用情形确实另有约定,杨先生不得再主张台湾之星应依广告内容无条件提供「不限速上网」 服务。因杨先生确有大量传输及不合常理使用上网情形,台湾之星予以降速合於契约约定,於是驳回杨男的求偿,台湾之星免赔。

虽然此提告仍可上诉,但根据台中法院判决,法院认可电信门号合约对於网路使用大量传输及不合常理使用情形确实另有约定(上网公平使用条文),且用户的确有大量传输及不合常理使用上网情形(每月使用超过1TB),上诉成功机会几乎微乎其微。经此判例,行动上网数据魔人被电信业者降速若要再采取提告的法律行为,请三思!

什麽是【行动上网数据魔人】? 狭义来说,每个月行动数据使用量超过1TB(1,024GB)以上,就可以称作【行动上网数据魔人】。电信协会表示,目前每个月使用超过1TB以上用户占全体用户不到万分之一(>3000人),但这些人却占用80%网路资源,业者为维护网路公平使用原则,才能扞卫消费者权益。

不过,各大电信业者执行超量降速或限速的标准不一,并非每月使用超过1TB才会被限速(详见”这篇”),只要被电信业者认定是「违法、异常拨打、大量传输、不合常理使用、不当商业行为,或其他权利滥用行为」都有可能被执行降速措施。

「有线无限, 无线有限」 。对於上网数据有特殊需求用户,请转用有线固网宽频,以免被业者降速受气,害人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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